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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11 10:35 大 中 小
中海油华鹿山西煤炭化工有限公司(原山西华鹿煤炭化工有限公司):
我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2006)28号,宗地四至:本宗地东界址线,邻沙畔村集体农用地;本宗地南界址线,邻沙畔村、唐家会村、大东梁村集体农用地;本宗地西界址线,邻大东梁村、南元村集体农用地;本宗地北界址线,邻大东梁村、沙畔村集体农用地。面积为50.9407万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金为3099.74万元。
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河国土闲定字〔2017〕第1号)。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请河曲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河政发〔2017〕13号),我局依法无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曲人民政府或忻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河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原山西华鹿煤炭化工有限公司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河政发〔2017〕13号)
河曲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