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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23 10:53 大 中 小
根据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902民初2302号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晋0902执1475号,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依法注销权利人为王树青、张凤珍的《房屋所有权证》(忻房权证字第20125408、20125409号)。特此公告。
忻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