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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7 15:02 大 中 小
根据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晋09执恢31号之一、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晋09执恢31号,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因无法收回权利人原权利人为山西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晋(2020)忻州市不动产权第0010551号的不动产权证)。现公告作废。
忻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