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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汇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时间:2017-06-17 09:09             大    中    小     

      市国土资源局接到长征街办事处报告,“十里后村民付某某、杨某某等7 户反映汇春公司非法占用村民承包地征地补偿款、附着物(树、坟)补偿没有得到落实”,市国土局会同长征街办事处,十里后村委对此案进行调查。

    经查:忻府区汇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春公司)于2007 年与十里后村委签订征地协议,准备征用十里后村74.1 亩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并经长征街办事处、忻府区政府同意报批预征(《征用土地预审表》、《征地补充协议》)。2011 年1 月28 日,忻州市人民政府忻市政用地[2011]4 号挂牌出让给汇春公司2.33 公顷(合35亩),用于住宅用地。2011 年4 月,汇春公司将约60 亩地围住,同时补偿村民地款和附着物,在批准的35 亩地内开工建设,现主体已完工。批准地块以东的预征地26.11 亩从2011 年4 月一起围住后陆续搭建工棚,堆放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未办理用地手续。该26.11 亩地属十里后村民承包的林地,为3 号图斑。

    2012 年12 月4 日,市国土局召开对汇春公司占地处罚听证会。汇春公司代理人提出彩钢板围墙和建筑物、构筑物、垫土行为是承包工程的施工方所为。听证会后市国土局认为:围墙和彩钢房、垫土等行为如是承包工程的工程队所为,而承包工程的工程队与汇春公司存在雇佣合同关系,汇春公司仍是非法占地的主体,故市国土局依法对汇春公司下达了忻府国土监字[2012]第281 号处罚决定。村民反映的破坏林地、征地补偿和附着物补偿问题,同时报忻府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函告忻府区林业局。

    12 月13 日,市国土局对汇春公司下达忻府国土监字[2012]第281 号处罚决定后,多次与汇春公司负责人交涉,让其自觉履行决定。12 月29日,汇春公司自行拆除所建房屋,清理地上的土堆,至今已拆除建筑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