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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企违建 | |||
写信人 | 写信时间 | 2024-12-13 | |
信件内容 | 本人王桃枝女,1989年1月8日出生,从出生至今均住在户籍所在地河曲县鹿固乡向阳坡村,女儿郝王图也从出生至今居住在该户籍地。被举报人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煤企”)在本人出生后,在本村进行煤矿开采,导致本人居住房屋塌陷,面临严重危险,无法居住,与煤企协调不成,本人于2024年3月向河曲县人民法院提起对煤企的民事诉讼,要求煤企给与安置,煤企以依据政府有关文件制作并由河曲县政府批准的搬迁实施方案为由拒绝给予安置,并表明“已经与王步应代表户签署了《补偿协议》,因此不应再承担安置补偿义务”,一审河曲县法院判决驳回本母女二人的诉请,本母女依法提起上诉,至今未被受理【案号(2024)晋0930民初207号】。于是本人又于2024年6月26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曲县政府为被告,煤企列为第三人。未曾想,1煤企在该行政诉讼中,不做任何举证,且对被告河曲县政府的质证意见保持一致;2)煤企在行政诉讼中表明“本人的诉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向其提出该主张” ;3)煤企在行政诉讼中表明“就算河曲县政府负有搬迁安置补偿职责,对于究竟应不应当予以补偿,补偿多少,都属于行政机关的判断权问题,不可诉”。 补偿协议是以户为单位,与煤企签订,在签订前向阳坡村委会对搬迁人口进行了摸底,搬迁人口登记表中没有原告,但搬迁协调组在与王步应签署《补偿协议》的同时,给本人母女二人出具了一份书面文件,表明母女二人的安置待遇按照山西省高院判决来定。本人因煤企采煤影响居住生存而维权诉讼至今,省高院始终驳回起诉,在所有诉讼中,煤企和政府(河曲县政府、鹿固乡政府)被告均未能证明,法院亦未能查明认定“本母女二人不在和无权在向阳坡村居住”的事实。因此,煤企和村委等于给母女二人进行了分户处理,因此,仅以王步应已经签署了《补偿协议》来拒绝安置是没有理由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晋政发【2016】3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的通知》至今仍适用的事实,经山西省高院在诉讼中查明。该文件表明了河曲县政府对于采煤造成的沉陷问题具有管理职责和职权,对于构成违建的,应依法拆除,以确保人民的生活生产安全。 为此特向自然资源局投诉,要求对煤企的违建进行拆除等处理; | ||
回复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时间 | 2024-12-24 |
回复内容 | 您好,您咨询的河曲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建设相关事项我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已批转河曲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调查处理。另外该煤矿有限公司采煤造成您居住房屋塌陷问题,属于您与该公司之间的民事赔偿纠纷,建议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