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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9 10:38 大 中 小
根据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09民终1628号、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晋0902执633号,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因无法收回权利人原权利人为韩爱平、何贵梅的《不动产权证书》(晋(2023)忻州市不动产权第0024903号的不动产权证)。现公告作废。
忻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