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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10 10:55 大 中 小
根据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晋0902执恢59号之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晋0902执恢59号,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因无法收回权利人原权利人为李格格、罗喜仁的《不动产权证书》(晋(2021)忻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945号)的不动产权证)。现公告作废。
忻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