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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09 14:20 大 中 小
曹锁明因保管不善,将忻房权证字第2016947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曹顺善、曹新安
日期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