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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08 14:24 大 中 小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县管理部因保管不善,将晋(2019)忻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70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 王玉、赵岩
日 期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