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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9 10:28 大 中 小
第一条 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市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忻州市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等政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组织实施国家统一规范的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体系。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统一汇交、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市级以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规章制度。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监督市级以下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健全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考核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全市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全市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承担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控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配合国家和省自然资源督察在忻州开展的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督察,对县(市、区)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市级以下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执行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森林经营、利用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天然林保护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国家湿地保护标准,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荒漠化防治标准拟订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拯救保护、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在国家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指导下,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撤销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相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级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木材利用及相关林业产业政策,拟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结构调整,对全市林业和草原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按分工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十九)指导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二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全市重大自然资源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对县(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的管理。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市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全市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更好促进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制定机关运行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文稿起草、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政务信息、机要、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工作,负责会议、接待、政务公开、值班、宣传、政务督办件、信息化建设、后勤工作。组织办理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承担目标责任考核和扶贫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科室(部门)拟定各类应急工作制度办法以及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应急体制、机制建设。
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各县(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负责联系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自然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自然资源计量、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自然资源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开展自然资源科普宣传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承担自然资源科技成果和科技项目的立项及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机关、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离退休人员工作。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三)党组办公室。承担党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指导市局机关工会、团委、妇委会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全系统对上级机关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负责各类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四)政策法规科。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组织推进全市自然资源领域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并对重要行政和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其他法律事务。负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有关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发展和改革等综合业务。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领域改革相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工作,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负责自然资源政策研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五)财务科(内审科)。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承担全市自然资源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担财政拨付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市局国有资产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中央、省级、市级林业和草原投资及相关项目实施。负责行业统计工作。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六)行政审批管理科。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七)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监督实施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负责协调全市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八)自然资源权益利用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报告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指导县(市、区)建立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的制度。拟定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政策,落实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指导县(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储备工作,协调和监督重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和储备。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忻州市市区国有土地统一供应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处置、划拨自然资源使用权管理。承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市场化配置、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政策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准入目录、负面清单。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健全全市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监测。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中介机构和人员。拟订全市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健全建设用地利用评价考核机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创新示范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用地事项的标准审核和开发区用地情况审核工作。
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九)自然资源调查登记科。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实施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特殊用地调查。承担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项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负责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矿产、湿地及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所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市规划区内不动产权属纠纷和县与县之间的权属纠纷调处。指导监督地籍测绘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普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介机构和人员。
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十)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市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审核并监督实施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负责组织编制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编制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十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负责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技术标准,拟订实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考核评估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全市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负责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村镇建设占用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工作。负责制定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标准。负责协调土地征收政策与移民安置、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组织实施国家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测评估制度,建立反馈和纠错机制。开展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督考核。
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十二)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科。负责组织全市各类《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技术资料审查、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市本级各类城乡建设用地项目规划条件工作和市本级及跨县的市政工程项目规划条件工作。负责组织市本级规划区内城乡建设用地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市本级规划区内市政类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含变更)的审查、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市本级村民宅基地建房备案工作。指导并监督、考核县(市、区)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实施工作。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十三)城乡建设工程规划科。负责组织市本级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设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市本级规划区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各类广告牌匾、雕塑的方案审查、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城乡建设工程及市政工程规划放验线核实、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规划认定核实管理工作。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十四)生态修复和地灾防治科。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组织编制全市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督促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市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方案,组织实施全市土地整理复垦、矿山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等工作;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并督促指导实施。负责矿山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执行和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矿山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创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市相关矿业遗迹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相关工作。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地质勘查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配合部、省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
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十五)矿业权管理科。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矿业权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征收资源整合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组织开展全市矿业权标界、清理等工作,调处或配合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国家确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参与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参与管理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基础性矿产资源调查、勘查项目。协助开展矿产资源开采督察活动。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十六)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对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综合管理,组织对矿产资源形势进行战略研究,拟定相关政策和具体规定。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初审上报工作。组织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综合利用。对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市级发证矿山的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登记和部省发证矿山储量报告的上报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工作。负责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并组织市级以上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工作。负责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承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初步核查和上报工作。负责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和保护工作。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十七)测绘地理信息科。负责全市国土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编制实施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拟订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和资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忻测绘活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与测绘法律、法规的宣传、实施、培训。为全市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服务。指导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十八)森林和草原资源管理科。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森林资源,承担公益林划定、调整、监管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拟订资源优化配置、木材利用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草原保护工作。承担草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各类草原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全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承担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核相关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十九)火灾预防和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撤销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全市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控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及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林业部门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二十)营林绿化科(忻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落实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起草全市国土绿化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牧)还林还草等林业生态建设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全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相关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开展荒漠调查,起草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草业碳汇等相关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二十一)林权场圃管理和科技科。指导囯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天然林保护工作。承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拟订林业和草原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的结构调整。组织、指导全市干果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按分工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全市林业和草原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组织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物种、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指导涉外、融资项目实施。
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5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3正(含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5副。
第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设下列派出机构:
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为正科级,行政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承担对所辖区域的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忻州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科室编制分配及科级领导职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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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编制数 |
科级领导职数 |
备注 |
|
正科 |
副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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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规划师、总工程师 |
2 |
2 |
|
|
1 |
办公室 |
4 |
1 |
1 |
|
2 |
人事科 |
2 |
1 |
|
|
3 |
党组办公室 |
2 |
1 |
|
|
4 |
政策法规科 |
2 |
1 |
|
|
5 |
财务科(内审科) |
2 |
1 |
|
|
6 |
行政审批管理科 |
2 |
1 |
|
|
7 |
耕地保护监督科 |
2 |
1 |
|
|
8 |
自然资源权益利用科 |
4 |
1 |
1 |
|
9 |
自然资源调查登记科 |
4 |
1 |
1 |
|
10 |
国土空间规划科 |
2 |
1 |
|
|
11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
4 |
1 |
1 |
|
12 |
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科 |
2 |
1 |
|
|
13 |
城乡建设工程规划科 |
2 |
1 |
|
|
14 |
生态修复和地灾防治科 |
4 |
1 |
1 |
|
15 |
矿业权管理科 |
2 |
1 |
|
|
16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 |
2 |
1 |
|
|
17 |
测绘地理信息科 |
2 |
1 |
|
|
18 |
森林和草原资源管理科 |
2 |
1 |
|
|
19 |
火灾预防和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
2 |
1 |
|
|
20 |
营林绿化科(忻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2 |
1 |
|
|
21 |
林权场圃管理和科技科 |
2 |
1 |
|
|
合 计 |
54 |
2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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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分局 |
3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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