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岢岚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关闭采矿证到期矿山企业的公示

 时间:2024-01-23 14:46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和岢岚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岢岚县开展市县发证矿山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现将已列入关闭的岢岚县兴盛石料厂等9家企业进行公示。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为原采矿权人。

  一、关闭到期矿山企业具体情况附后

  二、关闭要求

  列入本公示关闭的9家矿山企业须立即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及生产生活附属设施,结清从业人员薪资,妥善安置从业人员。

  三、关闭措施

  (一)关闭矿山企业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督促企业切实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工作,要动员企业主动配合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要加强对辖区内关闭矿山的巡查和监管,消除重大安全、环境隐患和地质灾害,非煤矿山地表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严防私自恢复开采,对发现私自恢复开采的要及时上报县级有关部门。

  (二)对关闭的矿山企业,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要责令企业完成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要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县自然资源局要严厉打击已列入关闭矿山私自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县公安局要清理收缴并不在审批使用爆炸物品;县供电公司不得为关闭矿山提供生产用电。

  特此公示

  岢岚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