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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1 16:10 大 中 小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不动产权证书的唯一性和合法性,现将我区宅基地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全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符合登记发证条件并依法办理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宗地,且无查封、抵押等限制的,自登簿发证之日起,该宗地之前取得的宅基地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自行作废,原权利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使用已作废的宅基地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如有违反,由使用者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忻州市忻府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