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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9-11 10:37 大 中 小
行政收费项目 |
设立依据 |
标 准 |
时 限 |
备 注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5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3、《划拨用地目录》 |
利用科提供 |
20个工作日 |
使用原有建设用地1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5公顷以上由省级政府审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5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3、《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利用科提供 |
20个工作日 |
使用原有建设用地1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5公顷以上由省级政府审批 |
国有现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5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3、《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利用科提供 |
20个工作日 |
利用科 |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5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3、《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利用科提供 |
20个工作日 |
利用科 |
集体建设用地和村民宅基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2、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上的,平川地区,不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坡上建住宅的,最多不超过267平方米。 |
20个工作日 |
利用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