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全市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3-10-20 17:10             大    中    小     

  忻自然资发〔2023〕260号

  各县(市、区)林业局、河曲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应急管理局: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森林草原防火,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行为,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根据《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晋林办防〔2023〕17 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市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 ”)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了及时发现、制止、惩处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预防和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鼓励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构建“全民防火、全面监督、全方位管控 ”的工作格局。建立并组织实施好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鼓励各地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因地制宜,注重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严格财务纪律,规范管理使用举报奖励资金。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二、举报范围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禁止用火行为。

  三、奖励机制

  (一)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受理举报并实施奖励。举报受理电话:0350——8681266。

  (二)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一般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本人明确拒绝的除外。

  (三)根据所举报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 违规行为对森林资源的危害程度、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立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

  1、一般危害的对举报人给予 200 元—500(或物质)奖励或通报表扬;

  2、通过举报避免森林火灾发生、消除重大森林火灾隐患或者协助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的,对举报人实施重奖,给予 500元以上奖励;除物质奖励外,在征求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四)在实施举报奖励工作中,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保密意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个人信息。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举报奖励范围

  (一)具有林草防火安全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已经被当地林草主管部门 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举报的线索经核查不属实的;

  (四)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其他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奖励情形。

  五、 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资金管理。林业局协调财政局,加强奖励资金保障,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林业局年度经费预算,依法依规使用、管理奖励资金,并接受各方监督。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林业局、河曲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我市举报奖励有关规定、举报途径和奖励标准,通过新闻发布、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介和宣传契机扩大宣传面,提升举报奖励制度的公众知晓度。

  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