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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转移登记办证资料清单

 时间:2022-02-25 14:17             大    中    小     

  各类转移登记办证资料清单 

  一、一般规定 

  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1  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  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  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代理 

  受托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1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2  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3  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申请 

  申请是指申请人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 

  单方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2  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  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4)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5  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6  异议登记; 

  7  更正登记; 

  8  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共同申请 

  共有不动产的登记,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按份共有人转让、抵押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请: 

  1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共同申请,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共有的不动产因共有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3  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申请。 

  业主共有的不动产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由登记申请人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到场申请 

  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 

  具备技术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留存当事人到场申请的照片;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申请留存当事人指纹或设定密码。 

  询问记录 

  询问记录应当由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1  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且存在异议登记的,受让方应当签署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2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对询问记录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事项之间是否一致。 

  二、办证所需资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存量房买卖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4.存量房买卖合同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6.税费缴纳凭证  

  互换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4.互换协议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6.税费缴纳凭证  

  赠与申请材料: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4.赠与合同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6.税费缴纳凭证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薄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薄、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4.提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协议 

  5.申请人婚姻证明材料 

  预转现无抵押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4.商品房预售合同 

  5.税费缴纳凭证 

  6.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 

  7.不动产登记证明  

  商品房买入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凭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商品房合同(原件) 

  4.开发商营业执照、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税费缴纳凭证 

  7.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