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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04 10:30 大 中 小
序号 |
普法责任主体 |
普法内容 |
普法对象 |
普法形式 |
普法节点 |
1 |
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2. 《退耕还林条例》 13. 《风景名胜区条例》 14. 《植物检疫条例》 15. 《森林防火条例》 16.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17.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18. 《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19.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20. 《山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21. 《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3. 《风景名胜区条例》 2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5.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6. 《山西省城市零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27.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28. 《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29.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决定》 30.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31.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32.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3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34.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35.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36.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37.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38.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9.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40.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41.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42.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1. 相关工作人员 2. 服务对象 3. 社会大众 4.各类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等)相对人 |
1. 通过设置法律宣传点等方式,面对面解答群众法律疑惑并发放普法宣传资料; 2. 通过开展旁听庭审以案释法等方式,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法律素养; 3. 在日常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过程中对服务对象进行法律法规宣传。 4.组织林草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5.在林草重点工程推进、观摩、建设现场开展普法宣传; 6.在世界野生动植物保护日、植树节、爱鸟周、森林草原防火期等特殊时间节点开展普法宣传; 7.利用自然保护区、动植物展览场馆开展普法宣传; 8.通过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进行普法宣传。 |
“6·25”全国土地日; “8·29”全国测绘日; “12·4”国家宪法日; “3·3”世界野生动植物保护日; “3·12”植树节; 4月5日-4月11日,爱鸟周; 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7日,森林草原防火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