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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

 时间:2017-08-15 09:04             大    中    小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贯彻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的重大思路和要求,围绕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塑造山西美好形象、逐步实现山西振兴崛起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巩固成绩、夯实基础,重点突破、补齐短板,积极推进和完成《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并不断巩固完善、拓展延伸。2016年底前,认真做好《纲要》宣传贯彻的基础工作,力争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等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制度建设上取得初步成效。2017年底前,各项探索、试点工作全面铺开,取得阶段性成效。2018年底前,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制度和机制,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夯实,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明显进展。2019年底前,建立完善各项配套制度,长效机制初步建成,基本完成《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认真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实施更方便有效且具有承接能力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市县管理。重视做好市县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培训,提高市县承接能力。2016年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降低制度性成本和创业门槛。研究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公布实施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2016年底前,省市两级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成运行,并加快形成全省统一、规范、透明的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体系和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实现全省行政审批等服务管理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与“全流程”效能监督,对需要进入平台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应进必进,杜绝场外交易。建立各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行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指导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灵石县探索开展试点工作,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依法细化行政许可设定标准,完善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加强对新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论证和监督管理。

  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整治“红顶中介”,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2016年底前编制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2.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深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在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公布权责清单基础上,建立完善清单动态管理制度。2016年制定《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适时调整权责清单,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流程图和风险防控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落实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取消一切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对擅自增加收费和基金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责令停止执行,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公布收费和基金项目目录清单。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解决部门职能交叉、重叠、模糊不清等问题,理顺部门权责关系。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推进省市县三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制化,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两级政府执行职责。

  4.完善宏观调控

  根据国家相关领域立法,健全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城乡统筹等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转变政府投资职能,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以及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结合我省基层政府承接能力,划分省市县三级政府投资核准管理权限,及时修订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推进价格体制改革,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制定并公布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目录。

  5.加强市场监管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项目指导目录》,并加强动态管理。巩固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提高全省企业共享数据质量,积极推行“五证合一”,探索“多证合一”,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有关工作。修订《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住所(经营场所)便利化。2016年底前,全面实施企业网上注册和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工作,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企业法人库和小微企业名录库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清理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实行“双告知”制度,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信息互联互通、“双随机”抽查等协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6年底前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做好“双告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职信息互联互通、齐抓共管。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一张网”建设,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实现公示(共享)系统互联互通和省市县三级政府行政许可后续监管部门的全联通;加大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公示力度,实现市场主体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良好行为以及监管等信息的全覆盖。建立完善信用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守法诚信激励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构建第三方信用评估评价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

  6.创新社会治理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推进“平安山西”建设。

  加强重点领域社会治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安全感。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制度保障,2017年底前完成《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工作,积极推进《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修订;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行政问责力度。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科学编制应急预案,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

  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重点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监督规范和正确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

  大力推进社会自治。加强宣传教育,积极指导支持,注重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7.优化公共服务

  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通过整合资源、优化流程、规范行为,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以标准化、制度化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大力促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机制,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完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多元化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抓紧修订《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形成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节能环保的价格体系。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省以下环境监察监测垂直管理,全面贯彻执行《山西省环境保护职责规定》和《山西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环保责任。

  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配套制度。制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9.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完善政府立法程序。修订《山西省人民政府草拟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规定》,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审查、协调、审议工作机制,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实行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制定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开展立法前调研、评估,实行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完善政府立法起草工作机制,综合性强、涉及多部门职责等重要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完善政府立法协调工作机制,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协调中的主导作用,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依法协调决定。建立政府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或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完善政府规章解释程序,做好政府规章解释工作。

  10.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

  政府立法坚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急用先立,立法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深化改革重点任务,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资源型经济综合配套改革、创新社会治理、促进安全生产、保障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领域的立法。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按照立法程序上升为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

  11.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

  完善政府立法征求意见机制,建立完善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和政府立法协商制度,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代表的意见建议。在政府立法中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完善政府立法咨询论证机制,建立政府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库,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问题,组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开展咨询论证。

  1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执行《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严格禁止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建议审查申请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审查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加强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纠。

  13.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上位法立改废情况,及时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对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建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机制,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4.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决策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2016年底前制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

  15.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完善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与利害关系人加强沟通,并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建立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2016年底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建立重大民生决策民意调查制度,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要开展民意调查,广泛集中民智。

  16.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制定决策咨询论证管理办法,优化决策咨询论证工作机制,组织专家、学者和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支持专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制度。建立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实行决策主体主导评估与委托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创新评估方法,提升评估实效。

  17.加强合法性审查

  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2016年底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全面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决策,不得提交讨论。实行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制度。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出台《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对现行《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修订。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将法律服务费用纳入政府及其部门年度财政专项预算,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18.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策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并完整存档。

  19.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适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决策后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决策调整或停止决策执行的决定。

  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2018年底前出台《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及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减少执法层次,整合执法队伍,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重点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积极探索跨部门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队伍种类。2016年出台《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配套制度,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2016年底前出台我省的实施意见。

  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制定我省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实施意见,科学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依法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完善案件移送程序。2017年底前制定健全我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

  2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以行政处罚为重点,规范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幅度。2017年底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和裁量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更新和公布。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分类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执法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2017年底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完成行政执法操作流程规范文本,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到实处。

  健全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等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2018年底前制定《山西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规定》,研究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2017年底前出台《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2.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有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公示试点,2018年底前出台《山西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意见》。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根据本行业本部门执法特点,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守法信用记录制度,积极搭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平台,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积极推进文明执法。建立完善文明执法相关制度,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言行。

  2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已建立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按照“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的要求,采用电子信息化手段,严格确定本部门及内设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健全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通过开展执法责任制抽查检查、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充分发挥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作用。

  24.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执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底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颁发行政执法证。

  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行政执法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研究制定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其参与行政执法的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要严格管理,加强工作保障。

  25.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情。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加强行政执法财政保障。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重视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执法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严禁自收自支组织从事执法活动。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6.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加强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机制建设。建立完善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的配套制度,优化监督机制。起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加快政府守信践诺制度机制建设,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违纪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把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27.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2016年底前出台《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明确行政应诉主体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程序,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尊重并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完善行政机关协查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

  28.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大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依法责令整改存在的问题,提高行业系统自我纠错能力。

  强化政府部门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加强行政监察。建立完善行政监察相关配套制度,不断优化工作机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根据领导干部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管理资金资源规模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和审计周期,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29.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违法行政投诉举报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重视舆论监督。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报送、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核实、及时回应各种舆论监督提出的问题。

  30.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机制,不断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加强政府门户网站规范化管理,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加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和解读,增强公开信息的有效性和有用性。

  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运用“互联网+政务公开”模式,发挥大数据作用,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31.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加强行政问责制度和机制建设。完善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实现问责主体、事项、对象、程序、方式的规范化、制度化。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2.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构建维护群众利益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认真实施山西省“七五”普法规划,创新普法方式方法,组织开展好“依法行政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重点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3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及时总结太原、晋城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认真落实《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山西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规定》等制度,加大实地调查和听证审理力度,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要注重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咨询、论证意见。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推进网上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山西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使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相匹配;切实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行政复议培训工作,不断提升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着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

  34.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

  健全行政调解制度。2018年底前制定《山西省行政调解规定》,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重点抓好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医疗卫生、学校意外伤害、资源权属、征地拆迁、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行政调解工作。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完善行政裁决程序,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依法全面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健全仲裁制度,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规范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提升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35.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强化指导职能,加大支持力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36.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引导信访群众依法反映诉求,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7.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少数”,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重视培养和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8.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

  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制定领导干部学法计划,明确学法方式和主要内容,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学法、举办法治专题讲座等方式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论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宪法和与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育强化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习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两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两期法治专题讲座。

  加强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

  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组织行政执法经验交流,着力提升行政执法队伍整体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

  39.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通过先行试点、总结推广、出台制度,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加强对公务员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比重,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40.加强法治实践

  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引导形成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的良好工作习惯。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通过生动的法治实践,大力培育和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抓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和落实,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印发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计划、任务分解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工作进度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力量建设。切实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健全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使法制机构设置、专职人员配备、工作基础设施装备及经费保障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相匹配。注重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

  强化第一责任人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市县两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省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强化考核评价。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违法、滥用职权等行为。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通过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探索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公众评价制度。聘请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等作为第三方评估单位,适时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评估工作。2018年,选择有条件的设区的市政府、县级政府开展第三方评估试点,全面评估法治政府建设现状。推行法治政府建设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社会满意度测评,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公众关切。根据第三方对法治政府建设现状的评估和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社会满意度测评,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改进工作。

  (四)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重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组织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进行交流和推广,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整体推进全省建设法治政府工作。

  切实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坚持正面引导,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警示教育,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积极推进理论研究创新。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坚持理论研究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积极组织开展或参与课题研究,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纲要》和本方案,紧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制定更为具体的落实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本方案中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除有明确时间要求外,都要争取在2019年底前完成。本方案在责任分工中除单独负责、分别负责的外,列在首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承担并履行好本方案确定的相关任务,做好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省政府法制办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胆实践,开拓创新,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扎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为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