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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襄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时间:2024-02-26 17:18             大    中    小     

  定政公〔2024〕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宏道镇北街村0.7634公顷、北社东村2.9898公顷、北社西村1.9645公顷、东街村1.1754公顷、阁街村0.824公顷、咀子村0.2524公顷、留念村0.8690公顷、南街村1.0981公顷、南门外村4.054公顷、平东社村5.2291公顷、西街村0.7426公顷、辛安村0.2177公顷、季庄乡北林木村2.7400公顷、横山村1.7625公顷、季庄村17.1549公顷、邱村0.0666公顷、阎徐庄村2.6326公顷、受禄乡迴风村4.6084公顷、受禄村6.5456公顷、广济渠0.1708公顷、县交通局0.3436公顷、朔黄铁路(跨越)0.1198公顷、县水利局(跨越)0.3994公顷。集体土地经自然资函〔2024〕28号文件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定襄县人民政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文件及《定襄县人民政府关于国土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5〕25次)会议精神,现将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1.批准征地机关:国务院

  2.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28号

  3.批准时间:2024年1月3日

  4.批准用途:交通设施用地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位置:宏道镇北街村、北社东村、北社西村、东街村、阁街村、咀子村、留念村、南街村、南门外村、平东社村、西街村、辛安村;季庄乡北林木村、横山村、季庄村、邱村、阎徐庄村;受禄乡迴风村、受禄村;广济渠;县交通局;朔黄铁路(跨越);县水利局(跨越)。

  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56.7242公顷。包含耕地51.047公顷(全部为水浇地),园地1.551公顷,林地0.8591公顷,其他农用地2.4983公顷,建设用地0.4047公顷,未利用地0.3641公顷。

  1.宏道镇北街村:征收土地0.7634公顷。包含水浇地0.71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485公顷。

  2.北社东村:征收土地2.9898公顷。包含水浇地1.0777公顷,园地1.551公顷,其他农用地0.3611公顷。

  3.北社西村:征收土地1.9645公顷。包含水浇地1.950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5公顷。

  4.东街村:征收土地1.1754公顷。包含水浇地1.1754公顷。

  5.阁街村:征收土地0.824公顷。包含水浇地0.7061公顷,其他农用地0.1179公顷。

  6.咀子村:征收土地0.2524公顷。包含水浇地0.1700公顷,其他农用地0.0824公顷。

  7.留念村:征收土地0.8690公顷。包含水浇地0.7671公顷,其他农用地0.1019公顷。

  8.南街村:征收土地1.0981公顷。包含水浇地1.08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9公顷。

  9.南门外村:征收土地4.054公顷。包含水浇地3.98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668公顷。

  10.平东社村:征收土地5.2291公顷。包含水浇地5.0445公顷,其他农用地0.1846公顷。

  11.西街村:征收土地0.7426公顷。包含水浇地0.73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0公顷。

  12.辛安村:征收土地0.2177公顷。包含水浇地0.2177公顷。

  13.季庄乡北林木村:征收土地2.7400公顷。包含水浇地2.6154公顷,林地0.0198公顷,其他农用地0.1048公顷。

  14.横山村:征收土地1.7625公顷。包含水浇地1.67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892公顷。

  15.季庄村:征收土地17.1549公顷。包含水浇地16.0763公顷,林地0.5571公顷,其他农用地0.5215公顷。

  16.邱村:征收土地0.0666公顷。包含水浇地0.0666公顷。

  17.阎徐庄村:征收土地2.6326公顷。包含水浇地2.3923公顷,林地0.0624公顷,其他农用地0.1779公顷。

  18.受禄乡迴风村:征收土地4.6084公顷。包含水浇地4.4502公顷,其他农用地0.1582公顷。

  19.受禄村:征收土地6.5456公顷。包含水浇地6.1292公顷,林地0.1331公顷,其他农用地0.2833公顷。

  20.广济渠:收回国有农用地0.1708公顷。包含其他农用地0.1708公顷。

  21.县交通局:收回国有用地0.3436公顷。包含林地0.0867公顷,建设用地0.2569公顷。

  22.朔黄铁路(跨越):收回国有用地0.1198公顷。包含水浇地0.0073,建设用地0.1125公顷。

  23.县水利局(跨越):收回国有用地0.3994公顷。包含建设用地0.0353公顷,未利用地0.3641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平川区:水浇地为4.4010万元/亩;除水浇地以外农用地为3.6675万元/亩。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可在本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定襄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