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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预审

 时间:2017-09-11 10:37             大    中    小     

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预审

事项类别

管理服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

3.《建设项目用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4. 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晋国土资发〔2011〕100号);

5.《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兼并重组煤矿升级改造项目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456号)。

主办与协办科室

主办科室:规划科

协办科室:利用科耕保科建审科地籍科地环科、储量科

申请人条件

用地申请人

办理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国家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

办理范围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国土对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所需资料

(一)建设用地预审所需资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同时附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资源厅统一格式);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目与核准的建设项目不提交);

5、项目纳入国家或省有关规划、计划清单复印件,未纳入的要提供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支持性文件;

6、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备案证明(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目与核准的建设项目不提交);

7、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目与核准的建设项目不提交);

8、申请矿山建设用地预审,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9、标注项目范围的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补充耕地位置图;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10000);

10、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的承诺;

11、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提供补充耕地方案和所需资金的落实情况、委托补充耕地的委托协议等;

(二)兼并重组煤矿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所需资料:

1、煤矿企业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正式文件),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依据和必要性、审批核准机关、建设规模、总投资等)、拟选址占地情况(总用地规模、存量占地规模、新增用地规模,拟新增用地类型、各功能分区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表)、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实施方案和复垦设计报告批复情况,复垦耕地位置、面积和复垦资金安排、承诺等情况;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资源厅统一格式);

3、煤矿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

4、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批复;

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6、省厅关于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实施方案和市局关于复垦设计报告的批复文件;

7、煤矿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1万)。

报件要求

1、上报文字资料使用,图纸折叠A4纸大小,装订成册。报省厅预审的上报预审资料二套,报国土部预审的上报预审资料四套;

2、报国土部预审的,需提供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3、所报图纸均需由县局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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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政务窗口受理后,初审符合要求的,受理登记后按程序转主办科室;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补充材料清单;

3、会审。主办科室牵头,组织协办科室有关人员现场勘察,提出会审意见,提交局务会;

4、局务会研究。局务会对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进行审定;

5、批复或上报。属市局预审的,由市局下达预审批复,并将预审批复送政务窗口;属省厅以上预审的,市局填写审核意见,经局领导签字盖章后,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结果报告单》送政务窗口后上报。

实质性审查内容

1、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科)

2、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利用科)

3、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拟安排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耕保科)

4、征地补偿费用的安排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建审科)

5、建设项目拟用地权属、地类是否与实际相符。(地籍科)

6、建设项目拟选址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地环科)

7、建设项目拟选址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储量科)

办理时限

1.服务承诺10个工作日办结,出具批复文件或上报省厅。

2.法律规定20日办结,出具批复文件或上报省厅。 

公示公告方式

1、市行政审批网、本局内网、外网网站、政务大厅电子显示屏。

2、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