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时间:2024-06-11 08:23 大 中 小
忻自然资发〔2024〕129号
各县(市、区)林业局、河曲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国土建设局: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市局研究决定,在定襄县、河曲县开展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全市推开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现将《忻州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忻州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方案
2. 山西银保监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3.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公益林补偿权质押贷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1日
附件1:
忻州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落实林权抵质押权能,拓展公益林经营保护主体的融资渠道,激活沉睡资源,促进乡村振兴、生态保护和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银保监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政策,制定忻州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对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金融政策为依据,以保护森林资源和增加林农收入为出发点和根本,推动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的原则。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要在林权权利人(或贷款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勉强,不得强迫。
(二)依法依规的原则。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必须在合法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股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书的林权权利人中进行。
(三)效益优先的原则。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要以优先考虑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三、时间及任务安排
(一)印发《忻州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方案》(2024年6月20日前);
(二)各县(市、区)出台县级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实施方案(2024年9月30日前);
(三)各县(市、区)结合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2025年年底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强化领导。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
(二)宣传发动,积极稳妥。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泛宣传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政策,选择自愿且合法持有林权证、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林权流转合同鉴证的中国公民或企(事)业法人中开展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
(三)加强监管,规范程序。我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要按照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忻自然资发〔2020〕71号)要求开展,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银行机构日常沟通与联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附件2:山西银保监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