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优化营商环境 > 正文
时间:2024-03-20 13:08 大 中 小
为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办理难、办理慢等问题,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针对5类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不动产登记业务告知承诺制方案。
一、实施条件
不动产登记业务告知承诺制遵循自愿、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适用于部分不动产登记业务,在申请材料基本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部分证明材料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时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代替,窗口人员进行核实,可启动告知承诺工作机制。
二、适用对象
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适用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承诺制:
(一)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等方式发现申请人承诺情况不属实的。
(四)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五)待证明事项可由登记机构直接共享获取的。
三、适用范围
(一)非公证继承。申请人申请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相关证明(材料)的,登记申请人可以提交书面承诺替代难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一是无法出具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材料)或被继承人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二是因年代久远,申请人提交的结婚证、单位履历档案等证明(材料)的中手写信息(如谐音、笔误、生日、简繁体不同等情况)与其他证明(材料)中记载的不完全一致,申请人能说明原因,且与其他证明(材料)无冲突的;三是因继承人出生年代久远无法提供独生子女证明的。
(二)因转业退伍、改变国籍等原因。申请人持身份证申请不动产登记,经查档案材料,现在持有的身份证件与此前登记使用身份证件不同,或现在持有身份证件与权属来源依据记载的身份证件不同,且相关证件记载的当事人出生年月时间等基本信息一致,当事人声明为同一人的,可采取告知承诺。
(三)需当事人提供婚姻情况证明。1.办理共同共有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当婚姻情况证明(如结婚证)中信息与身份证明信息中姓名为同音异形字,且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一致,当事人声明为同一人的,可采取告知承诺。2.未婚办理单独所有的,申请人可采取告知承诺。3.遗失补办的结婚证,未注明原结婚日期的,可采取告知承诺。
(四)离异后或丧偶后未再婚的,或期间内未有婚姻关系的,申请人可采取告知承诺。
(五)房屋已拆除的证明。对于纳入征迁范围房屋已被拆除或自行拆除房屋的,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屋房屋已被拆除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以出具房屋已被拆除的承诺来替代相关证明文件。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时,可按照上述适用范围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并提交告知承诺书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承诺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后,应当核查申请人是否事实意思表示、申请人签章是否完整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审查、登簿。窗口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动产登记法律、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对承诺书及其他材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登簿;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惩罚措施及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人存在不履行承诺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视情况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申请人违反告知承诺制,发生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启动更正程序,依法予以更正,对申请人不得再次以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等便民、利民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将申请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市公共信息信息平台目录;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依法作出处理;违反承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有关权力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不动产登记承诺书
忻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月6日
附件: